汕头最低工资上调后哪些待遇会提高?-米乐m6棋牌官网

导语 近日,汕头市调整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50元/月调整为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3元/小时调整为17.0元/小时。随着新标准的执行,还有一些待遇会随之上涨。

  ➤汕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以下待遇会随之提高:

【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汕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720元x90%=1548元/月,比原来1395元/月,增加了153元/月

  失业补助金标准同步予以调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或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含)以上的,失业补助金为每月774元

  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为每月232.2元

【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汕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用人单位在员工医疗期内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1720元x80%=1376元/月

【试用期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汕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1720元/月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汕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1720元x80%=1376元/月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汕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1720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

【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汕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汕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1720元/月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

  【加班工资基数】

  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汕头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也相应提高为1720元/月,因此低收入员工可获得的加班费将相应提高。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汕头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工资】获取广东省/汕头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待遇提升标准、常见疑问解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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